一、为科学地评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或被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的(需同时提供纸质和WORD文本);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四、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五、项目结题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有: (1)1份《鉴定结项审批书》(A4纸型于左侧装订,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意见由本人自行前去办理,成果简介需单独装订); (2)5套最终成果(免于鉴定只报送1套,并提供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 (3)1份《项目预算表》回执复印件; (4)1份由计财处开具的经费开支明细账目; (5)1份成果查重结果报告; (6)电子版成果1份(将《鉴定结项审批书》、项目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以WORD文档格式刻录到光盘,注明所属项目的批准号和负责人姓名)。 注: (1)待专家评审的研究报告或书稿中不得出现本人及单位信息、项目批准号、项目类别和学科分类; (2)以论文结项的成果,必须在显要位置注明基金资助的字样,否则不能作为结项成果; (3)以专著结项的,先报送打印书稿,待通过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结题鉴定后再自行出版; (4)结项证书下发后,向社科处提交《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人文社科)》(一式三份,学院签字盖章)。